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昌图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件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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