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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家屯村第一、第三队村民诉丁**委会、张相公乡人民政府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家屯村第一、第三队村民诉丁**委会、张相公乡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行立他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以u0026ldquo;请求依法立案u0026rdquo;为由,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丁家屯村第一、第三队村民诉丁**委会、张相公乡人民政府一案的诉讼代表人董*于2015年5月26日向兴**院递交起诉状后,经审查发现该立案材料存在问题,需要补正。同日兴**院立案庭向其送达了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告知七日内补全材料,共计四项内容。8月13日法院询问笔录记载,董*不能提供需要补正的材料,且笔录上有董*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于8月24日裁定不予受理。董*上诉称已经提供了部分村民的身份复印件,但不能确定提供时间。推举诉讼代表人等其他补正材料至今未能补正齐全。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依法有据,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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