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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起诉人孔**诉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诉撤销梨建信答字(2015)第008号关于孔**信访事项的答复处理意见,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孔**的诉讼请求内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经本院2015年第2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孔**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5)第008号答复处理意见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依法享有行政诉讼权利。且该信访处理意见已告知上诉人在接到答复30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属历史遗留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父亲孔**因其曾持有1952年辽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执照和1965年的房产执照,于2008年向梨**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当时房屋所有权人为林**的房屋产权执照。梨**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孔**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孔**不服,向四平**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平**民法院作出(2008)四行终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本次所诉的《梨树县住建局关于孔**信访事项的答复处理意见》梨建信答字(2015)第008号,是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上诉人因历史遗留的房地产补偿问题的多次上访而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针对信访事项的答复,被诉处理意见中阐述的关于房屋的补偿亦是根据相关信访政策作出的,非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被诉处理意见不属于对其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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