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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东辽县人民政府、东辽县渭**有限公司土地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宋**诉东辽县人民政府和东辽县渭**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宋**诉请称,一、判决被告东辽县人民政府、东辽县渭**有限公司所征用的渭滨村五、六、七组三个组耕地310余亩,行为违法,所签的《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无效。二、恢复被告所征用的耕地310余亩耕地中起诉人10.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三、判令二被告将坝外30.19亩耕地未经起诉人同意擅自转包给张**、张**属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侵权,并将30.19亩耕地经营使用权还给起诉人。

本院认为

经审查,起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系甲、乙双方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即东辽县渭**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征地青苗补偿协议,无任何证据证明渭津镇人民政府、东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起诉人宋**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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