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蔡**的起诉状,诉称其于2014年5月28日早上和妻子孙*去市住建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咨询,因为语言有过激,市住建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梁**带领有黑社会的人员给其打成重伤,要求赔偿生命权、健康权、精神损害权、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共计2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