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辽源市住建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蔡**的起诉状,诉称其于2014年5月28日早上和妻子孙*去市住建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咨询,因为语言有过激,市住建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梁**带领有黑社会的人员给其打成重伤,要求赔偿生命权、健康权、精神损害权、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共计2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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