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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已经市政府处理,相关政策已经落实完毕,工资问题已经信访途径妥善处理的结论是错误的,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在一审立案阶段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审查形式要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刘**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辽源**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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