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不服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强制戒毒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申请撤销被告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请求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50%,即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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