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申请撤销被告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请求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50%,即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张**与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东辽县人民政府、东辽县渭**有限公司土地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与辽源市住建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王**、王**与辽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其他二审裁定书
钟*与通化市跃进金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姜*和其他二审裁定书
曹**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