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汪**因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汪**上诉称,一审裁定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龙**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在一审立案阶段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审查形式要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汪**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辽源**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