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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人民政府与于长清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东丰县人民政府对于长清房屋征收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丰县人民政府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东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补字(2014)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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