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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亚光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才亚光的起诉状,起诉内容为:1996年1月,被起诉人依据齐公监(1996)1号对起诉人作出辞退后,没有依法向起诉人宣读《人事辞退处理决定书》和送达《辞退通知书》,起诉人于2014年10月9日以国内挂号信和网上申请的形式向被起诉人提出信息公开,被起诉人拒绝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依法书面公开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1996年1月辞退原告时作出的《人事辞退处理决定书》和《辞退通知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才亚*要求公开的信息系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决定,该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才亚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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