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才亚光的起诉状,起诉内容为:
2003年5月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依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受理了起诉人的公务员申诉案件,并于2004年6月以齐人字(2004)15号复查决定,没有依法向起诉人送达书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起诉人于2014年10月9日以国内挂号信和网上申请的形式向被起诉人提出信息公开,被起诉人拒绝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依法书面公开齐人字(2004)15号复查决定以及向起诉人送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才亚*要求公开的信息系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决定,该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才亚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