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才亚光诉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才亚光的起诉状,起诉内容为:

2003年5月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依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受理了起诉人的公务员申诉案件,并于2004年6月以齐人字(2004)15号复查决定,没有依法向起诉人送达书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起诉人于2014年10月9日以国内挂号信和网上申请的形式向被起诉人提出信息公开,被起诉人拒绝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依法书面公开齐人字(2004)15号复查决定以及向起诉人送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才亚*要求公开的信息系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决定,该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才亚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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