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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依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拘留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依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拘留一案中,原告张*华以其已与被告依安县公安局达成行政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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