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依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拘留一案中,原告张**以其已与被告依安县公安局达成行政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张**与依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拘留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依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拘留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被告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审批一案判决书
张国诉讷河市公安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判决书
夏**不服被告富裕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判决书
祝**、陈**诉富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富裕**办公室撤销行政告知书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鸡西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富裕县建设局、富裕县友谊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