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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鹤岗市人民政府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鹤岗市人民政府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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