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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郁诉被告虎**机动车检测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郁诉被告虎**机动车检测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郁诉称,2012年3月18日,原告购买李成功所有的黑G92928王牌农用翻斗车一台,价款42.500元。同年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登记编号为黑G93088。之后每年都在被告处检测合格。2015年6月份,原告按照机动车年检的相关规定到被告处检测,被告以原告的车辆外型与整车公告信息不符为由拒绝检测,原告要求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遭到拒绝。原告多次与其交涉至今未果。被告属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检测机动车是其法定义务,对原告的机动车不给检测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被告拒不说明理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以书面形式说明不给检测机动车的理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虎林市**检测线,经查该单位的全称为虎林市**测有限公司,其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企业性质,而非行政机关。其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另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系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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