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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刑事立案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鹤南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起诉鹤岗市公安局,称在2005年至2006年其林权证四至边界内的防护林树苗被他人用药毒死和被他人砍伐1317棵,要求确认鹤岗市公安局在办理此案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鹤岗市公安局、鹤岗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等公安部门对李**要求立刑事案件均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李**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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