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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刑事拘留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xx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7年3月23日鹤岗市公安局作出鹤岗市公安局(2007)12号拘留通知书,以李xx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给予李xx刑事拘留。李xx认为该拘留决定错误,要求撤销该拘留决定。李xx受到的是刑事拘留而并非行政拘留,李xx的起诉不符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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