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xx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8年6月12日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作出鹤东公刑拘字(2008)28号拘留通知书,对张xx给予刑事拘留并羁押在第二看守所,2010年3月14日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作出鹤东公刑拘字(2010)009号刑事拘留通知书,对张xx给予刑事拘留并羁押在第二看守所。张xx认为该拘留决定错误,要求撤销该拘留决定。张xx受到的是刑事拘留而并非行政拘留,张xx的起诉不符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