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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永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永会不服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鹤南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起诉鹤岗市公安局,要求公安机关限期办完其诉求的案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追究案犯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拖办其案件造成的损失由公安机关赔偿。红**出所出具工作说明,内容是2010年8月谢**上访称警察偷他家孩子谢*的教科书,红**出所经过调查没有证据证实谢**所说的事情。谢**还称2008年5月开发商带人到其家进行威胁,红**出所出警调查没有证据证实谢**反映的问题。谢**报警所称的事情,红**出所均进行过调查,派出所履行了相关法律赋予的职责,且公安机关对于谢**反映的事情作出信访事项告知单,告知谢**反映的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谢**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谢**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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