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xx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8年3月24日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作出鹤向拘通字(2008)32号拘留通知书,对钟xx给予刑事拘留并羁押在第二看守所,钟xx认为该拘留决定错误,要求撤销该拘留决定。钟xx受到的是刑事拘留而并非行政拘留,钟xx的起诉不符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