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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起山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东山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张**提起诉讼是认为其长子全家口粮田受到侵害,而不是其本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且张**所提供的材料之中没有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张**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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