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赵**不服被告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一案,鸡西**民法院以(2014)鸡行辖字第9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于桂莲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关于撤销2010-20号地块征收项目第5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本院,据此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赵**、赵**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撤诉减半计25.00元及公告费用612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