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朱**与原审被告鸡东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鸡东县**民委员会、杨**、关**、郭**、王**、赵**、黄**、赵**、李**林地行政确权一案,本院已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鸡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