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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玉玲与鸡西市商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战玉玲与鸡西市商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战玉玲上诉称,上诉人是鸡西市商务局下属企业鸡西**贸易公司的职工,2003年10月依据市委、市政府文件,参加国有企业改制,使我单位职工与鸡西市商务局产生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鸡西市商务局不能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及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和医疗保险,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立案条件,请求撤销原裁定,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鸡西市商务局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为职工办理退休养老及医疗保险不属于其行政职责。上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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