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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加工厂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林**加工厂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立行初字第3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海林**加工厂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政府的拆迁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林**加工厂在原审法院的起诉,是请求法院对2008年海林市建设局的拆迁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针对该拆迁行为海林市建设局已于2008年4月28日做出了行政裁决,并告知权利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于2015年9月向原审法院起诉已经超法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海林**加工厂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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