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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因其他行政诉讼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行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魏*上诉称:一审未依法受理本案,确认诉讼主体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我起诉要求确认警察编制和公务员资格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以我已经是公务员并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立案没有法理依据,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案并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系原牡丹江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职工,其以牡丹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牡丹江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牡丹江市司法局没有对其从干警过渡到国家公务员问题予以正式处理为由,诉请确认其人民警察身份并按相关政策落实相应的编制和公务员待遇。经审查,魏*诉请解决的问题系被诉主体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性质的组织、调配等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原审对魏*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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