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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民委员会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林口县交通运输局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起诉人诉称对二被起诉人截留补偿款的事实,未向本院提交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证据;且征地的权属及补偿问题均存在争议,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政府协调或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之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林口县**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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