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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高海建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望人社监罚字(2014)第B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高*建在经营望奎县望奎镇高家手擀面家常菜过程中,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参加社会保险,未给从事技术工作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望人社监罚字(2014)第B0188号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4000元罚款,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望人社监罚字(2014)第B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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