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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黑龙**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已与北安市城建处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且补偿款项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亦承认补偿协议书上签字为本人所签,故该协议的达成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上诉人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案范围之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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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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