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吴县**民委员会因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原)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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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黑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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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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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殷**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殷**与黑**民法制办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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