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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黑龙**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年1月17日公布的公告是一种告知性行为,该公告本身不对上诉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产生影响。上诉人请求撤销该公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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