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等八人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行不字第3号行政裁定,以该案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及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嫩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只是备案登记行为,不具有处分性,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上诉人的主张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