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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车**与黑河市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车永江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以一审法院不予立案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而上诉人车**起诉要求黑河市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在2005年9月14日从事抢修工作时的烫伤事故引发职业病进行确认,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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