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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孟**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裁定送达后,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孟**上诉称,一、2000年黑**委下发了(2000)1号关于印发《黑河市清理、清退乡镇超编、编外人员和村干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安市人事局依据该文件将上诉人列为双清对象。上诉人是北安**牧兽医综合服务站兽医,系编制内且属于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身份是固定工人,不属于双清对象,因此,人事部门将上诉人清退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依据黑**委(2000)1号文件作出清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北**法院受理此案,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2000年北安市开展双清工作,原乡兽医院孟**等6人被清退。孟**等6人对清退不服,到北安市人事局上访,北安市人事局认为孟**等6人属于双清对象,清退符合政策规定。之后,孟**等6人先后到黑河市人事局要求复核。黑河市人事局作出维持北安市人事局处理意见,孟**等6人又到黑龙江省人事厅申请复核。黑龙江省人事厅作出维持黑河市人事局复查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本复核意见为该事项信访处理终结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北安市开展双清工作,原乡兽医院孟**等6人被清退。孟**等6人对清退不服,到北安市人事局上访,北安市人事局认为孟**等6人属于双清对象,清退符合政策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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