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不服孙吴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登记管理一案,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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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被告逊克县宝山乡人民政府、被告逊克县宝山乡宝山村石莹屯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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