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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不服孙吴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登记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不服孙吴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登记管理一案,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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