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大兴安岭电力工业局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5月11日王**向加格**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我在1973年9月23日晚上因工负伤,被告欠我的工伤工资和调转工资,并且工伤证和残疾证至今没发给我,多次找电业局,没能解决,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解决工伤工资和调转工资,颁发工伤证和残疾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被告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告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