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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刘*不服呼中区公安局行政赔偿决定不予受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呼中区人民法院(2015)呼中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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