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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孙吴县正阳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孙吴县正阳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处理,据此,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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