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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绥阳**法院(2015)绥**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其生父张**,1925年7月8日出生,1979年退休,退休前系绥阳林业局八里坪贮木场职工,自八十年代初,多次到省、市及被告所属部门反映个人工资及待遇存在问题,未得到任何部门的答复及合理解释。2015年1月24日午时,张**在绥阳林业局社会保险办公大楼坠楼身亡。现上诉人就父亲张**生前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要求绥阳林业地区社会保险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依法定程序分别向具有该行政职能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u0026ldquo;原告应当对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u0026rdquo;和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u0026rdquo;的规定,上诉人张**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依法分别向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递交了申请,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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