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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受贿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张**被瓜州县看守所聘为辅警,从事在押人员的日常活动监控巡视工作。10月,张**在巡视过程中认识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羁押的阿*,后张**与阿*的妻子联系,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往监室里给阿*带进香烟两条,替阿*及其妻往监室内外传递纸条,在监室里用自己的手机让阿*和其亲属通电话,互通大量信息,并向萨*承诺花钱可为阿*办理取保候审和保外救医,阿*的家人分四次送给张**现金6万元。张**收受现金6万元后,其中4万元偿还自己的银行贷款,其余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挥霍。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特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张**被瓜州县看守所聘用为辅警,从事在看守所监控巡视在押人员的日常活动。10月,张**在巡视过程中认识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羁押的阿*,阿*将妻子萨*的电话号码告诉张**,希望张**与其妻联系,以便往监室里给自己带烟等物品。张**与阿*的妻子联系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往监室里给阿*带香烟两条,替阿*及其妻往监室内外传递信件14份,在监室里用自己的手机让阿*和其亲属通电话,互通信息。并向萨*承诺花钱可为阿*办理取保候审和保外救医,后阿*的家人分4次送给张**现金6万元。张**收受现金6万元后,将4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其余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瓜州县人民检察院瓜检反贪立(2013)02号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2、张**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具有正常的刑事责任年龄。

3、调取证据通知书1份、瓜**(2013)39号关于核定各部门辅警人员编制的通知、瓜州县公安局调取的张**协警备案表、张**工资发放表及记账凭证、瓜**(2013)39号关于核定各部门辅警人员编制的通知,瓜州县看守所2013年7月至12月考勤表、2013年10月12日值班表、巡控岗位职责、辅警人员管理办法,证实张**被瓜州县公安局聘为辅警,张**的岗位职责是对在押人员的日常活动进行监控巡视。

4、萨*、张**账号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复印件,张**指认萨*给其送钱地点的照片,张**、萨*手机通话记录,萨*处调取的张**写给萨*的收款办事协议、14份从监室传递出来的维语纸条及翻译成汉语的书面材料,证实张**分4次收受萨*60000元及张**为在押人员非法传递信件的事实,偿还贷款的情况。

5、证人萨*、阿*、艾*、赛*、张*、张*、俞某某、俞某某、俞某某、汤某某、周某某、张*、许*、杨*、陆某某、沈某某、刘某某、张*某、闫*、杨*某、张*某、杜某某证言,证实张**系瓜州县看守所辅警,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非法为在押人员阿*通电话带生活用品,传递信件的事实和偿还他人借款的情况。

6、被告人张**供述和辩解,证实案件的基本事实。

7、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3)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及从瓜州县渊泉镇瓜州巷社区调取的张**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证实张**于2013年3月14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张**处于缓刑考验期。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用自己在看守所担任辅警的便利,非法收受在押人员亲属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张**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张**所提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张**在瓜州县看守所任辅警期间,从事公务活动,利用工作便利,为在押人员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所提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二)项、第七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原判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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