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10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3分,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库房管理劳动,认真负责,劳动态度端正。服刑期间,共获奖分243.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优秀报道员,同年1月14日因“在新监狱建设中表现突出”获专项记功一次。赃款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