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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输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兰铁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3月23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9月1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6分,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积极从事入监罪犯病历、健康档案的建立及监狱巡诊制度的制定劳动。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51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报道员,2014年1月14日因“抢救病犯表现突出”获专项记功一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赃款47万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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