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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冀月先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右玉县人民法院审理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冀月先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冀月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贪污的公款人民币756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冀月先贪污的公款人民币10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冀月先不服,均以原判未予核减因公支出的部分费用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冀**的辩护人均提供了新证据。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右玉县人民法院(2014)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右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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