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经深圳**民法院以(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等28964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房地产、车辆、工商、证券等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57685.89元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无法处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BX0D38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理。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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