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海口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口小组应当支付分配款22996元给李**。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被执行人海口小组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海口小组负担。

截止2015年11月12日,本院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为被执行人且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有69件,案号为(2015)佛明法执字第326-343号、(2015)佛明法执字第787号、(2015)佛明法执字第801-818号、(2015)佛明法执字第1472-1477号、(2015)佛明法执字第1552-1567号、(2015)佛明法执字第1609-1618号。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海**银行存款411933元,因此,届时包括本案在内的其他69件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参与分配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海口小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611号案件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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