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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汕头市澄海区广益绣衣服装厂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绣衣服装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09)澄执字第60号】,本院作出的(2008)澄经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绣衣服装厂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4.6万元及利息97.74万元,和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以94.6万元按中**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绣衣服装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广益绣衣服装厂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港厦路绣衣服装厂的土地使用权[批文号列汕国土管(1987)11号]及其地上建筑物8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2897154号、粤房字第2897155号、粤房字第2897156号、粤房字第2897689号、粤房字第2897690号、粤房字第2897692号,第三、四幢系厕所和门房]和其他土地使用权1处[批文号列澄国土管字(1988)第171号]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9600000元。另经双方核算,截至2015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广益绣衣服装厂结欠申请执行人陈**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6383167.1元。上述拍卖所得款扣除评估费25610元、执行费59316元,执行款6383167.1元(申请执行人陈**已于2015年11月12日全额领取),余款3131906.90元因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广益绣衣服装厂逾期未领取,本院依法予以提存,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恢复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广益绣衣服装厂所有的汕头市澄海区港厦路绣衣服装厂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8套和其他土地使用权1处依法进行拍卖处置,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已将执行款6383167.1元付还申请执行人陈**,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澄经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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