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有限公司与彭**、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佛山市**有限公司与彭**、赖**、东莞**限公司、东莞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财产保全费、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373272.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499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赖彩虹名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幸福街鸿益花园北苑第8幢406房,因设定了最高额抵押,不宜在本案中处置。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2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