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佛山分行与张**、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中国银**佛山分行与张**、莫**、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张**、莫**、张**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滞纳金、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42153.3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532.3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2区一座305房及被执行人张**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180号703房均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案号为(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41号]。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9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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