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佛山市**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263315.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10月19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8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在本院另案处置,案号为(2015)佛城法执字第4617号,处置得款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8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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