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南市执字第261-2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何**、何**、覃**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何**、何**、覃**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29529.58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宁仲裁委员会南仲裁字(2014)第10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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